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有價證券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3 日
- 法官王參和
- 原告張帆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3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帆若 吳翠娥 張良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濬晨發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有價證券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5年12月30日所為之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上訴請求逾下列股數部分為追加訴訟,另由上訴審裁定訴訟費用)。查本件上訴利益為73,290,600元【計算式:34.2元×(695,000股+1,068,000股+380,000股) =73,290,6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985,560元,惟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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