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0號原 告 博大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財 訴訟代理人 魏琳珊律師 被 告 上曜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祐銘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廖傑驊律師 曾本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