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博大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上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2月16日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4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美金559,000 元及港幣56,675元,本件起訴日104 年1 月13日之美金及港幣兌新臺幣賣出現金匯率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2.012元、4.146 元,故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18,129,683元【計算式:(559,000 ×32.012)+(56,675×4.146 )=18,1 29,68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57,316 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