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文章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鏸豐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任陳美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黃文章、鏸豐通運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唐陳秀蕊、唐英曦、唐英瓚、唐英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4年8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9萬8,239元【計算式:256萬9,476元+70萬9,587元+70萬9,588元+ 70萬9,588元=469萬8,239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7萬1,29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