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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林勳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文章
上訴人
即被告
鏸豐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陳美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黃文章、鏸豐通運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唐陳秀蕊、唐英曦、唐英瓚、唐英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4年8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9萬8,239元【計算式:256萬9,476元+70萬9,587元+70萬9,588元+ 70萬9,588元=469萬8,239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7萬1,29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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