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英屬蓋曼群島商龍燈環球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昌庚 訴訟代理人 謝欣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英屬蓋曼群島商龍燈環球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孟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4年9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主張廢棄原判決,並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萬1,612元,及於蘋果日報、自由時報、聯合報等報紙頭版登報道歉、於Facebook「林孟毅」帳號刊登道歉啟事、不得再轉貼侵害上訴人商譽之Facebook動態訊息及分享,其中就金錢給付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萬1,6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另請求被上訴人於報紙、Facebook帳號刊登道歉 啟事、將侵害上訴人商譽之Facebook動態訊息及分享刪除,不得再轉貼部分,則屬非財產權訴訟,各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1萬3,500元【計算式:4,500元×3=4,500元】,故本件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計1萬5,000元【計算式:1,500元+1萬3,500元=1萬5,00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