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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林勳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英屬蓋曼群島商龍燈環球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昌庚
訴訟代理人
謝欣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英屬蓋曼群島商龍燈環球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孟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4年9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主張廢棄原判決,並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萬1,612元,及於蘋果日報、自由時報、聯合報等報紙頭版登報道歉、於Facebook「林孟毅」帳號刊登道歉啟事、不得再轉貼侵害上訴人商譽之Facebook動態訊息及分享,其中就金錢給付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萬1,6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另請求被上訴人於報紙、Facebook帳號刊登道歉啟事、將侵害上訴人商譽之Facebook動態訊息及分享刪除,不得再轉貼部分,則屬非財產權訴訟,各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1萬3,500元【計算式:4,500元×3=4,500元】,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計1萬5,000元【計算式:1,500元+1萬3,500元=1萬5,00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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