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台灣先進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6號上 訴 人 台灣先進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筱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素珍間請求請求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86,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50,3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