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19號聲 請 人 洪綺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而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3年度司催字第311號公示催告,並於103年7月1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11號裁定公示催告6個月,並於103年7月12日刊登新聞紙,業據聲請 人提出新聞紙1份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 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4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洪浩容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19號│├─┬──────────┬───────┬──┬──┤│編│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號│ │ │ │ │├─┼──────────┼───────┼──┼──┤│1 │台灣神隆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 1 │1000│├─┼──────────┼───────┼──┼──┤│2 │台灣神隆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 1 │1000│├─┼──────────┼───────┼──┼──┤│3 │台灣神隆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