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20號聲 請 人 東樺金屬系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健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3年度司催字第471號公示催告,並於103年9月2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71號裁定公示催告6個月,並於103年9月26日刊登新聞紙,業據聲請 人提出新聞紙1份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 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4年3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洪浩容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2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號│ │ │ │(新臺幣)│ │ ├─┼─────────┼─────────┼──────┼─────┼─────┤ │1 │東樺金屬系統開發股│玉山商業銀行仁德分│103年9月3日 │55,125元 │AI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朱健成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