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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4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陳尹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42號

聲請人
張沛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於民國103
    年8月10日,在彰化縣秀水鄉○○街000○0號美利德公司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44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44號裁定公示
    催告後,於103年10月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
    該日民時新聞報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
    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4月9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受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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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豪美磁磚建材有│京城商業銀│無        │103年6月30日│  7,023元 │0000000   │
│    │限公司陳秀子  │行新興分行│          │            │          │          │
├──┼───────┼─────┼─────┼──────┼─────┼─────┤
│002 │勁磁建材股份有│華南商業銀│張沛琪    │103年8月3日 │ 36,591元 │GD0000000 │
│    │限公司李春財  │行金華分行│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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