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4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42號
- 聲請人
- 張沛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於民國103
年8月10日,在彰化縣秀水鄉○○街000○0號美利德公司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44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44號裁定公示
催告後,於103年10月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
該日民時新聞報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
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4月9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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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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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受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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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豪美磁磚建材有│京城商業銀│無 │103年6月30日│ 7,023元 │0000000 │
│ │限公司陳秀子 │行新興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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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勁磁建材股份有│華南商業銀│張沛琪 │103年8月3日 │ 36,591元 │GD0000000 │
│ │限公司李春財 │行金華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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