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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
    陳尹捷

  • 原告
    張沛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42號聲 請 人 張沛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於民國103 年8月10日,在彰化縣秀水鄉○○街000○0號美利德公司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4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44號裁定公示催告後,於103年10月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該日民時新聞報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 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4月9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黃瓊蘭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受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豪美磁磚建材有│京城商業銀│無 │103年6月30日│ 7,023元 │0000000 │ │ │限公司陳秀子 │行新興分行│ │ │ │ │ ├──┼───────┼─────┼─────┼──────┼─────┼─────┤ │002 │勁磁建材股份有│華南商業銀│張沛琪 │103年8月3日 │ 36,591元 │GD0000000 │ │ │限公司李春財 │行金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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