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7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78號
- 聲請人
- 蘇美夙即建中實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於民國103
年10月6日於臺南市○○區○○里000○00號家中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3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30號裁定公示
催告後,於103年11月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
該日民時新聞報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
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5月6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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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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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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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聚晃實業股份有│臺灣銀行│建中實業社│103年10月31日 │ 49,526元 │AJ0000000 │
│ │限公司鄭順治 │安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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