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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7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陳尹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78號

聲請人
蘇美夙即建中實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於民國103
    年10月6日於臺南市○○區○○里000○00號家中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3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30號裁定公示
    催告後,於103年11月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
    該日民時新聞報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
    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5月6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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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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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聚晃實業股份有│臺灣銀行│建中實業社│103年10月31日 │ 49,526元 │AJ0000000 │
│    │限公司鄭順治  │安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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