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78號聲 請 人 蘇美夙即建中實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於民國103 年10月6日於臺南市○○區○○里000○00號家中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3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30號裁定公示催告後,於103年11月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該日民時新聞報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 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5月6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黃瓊蘭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聚晃實業股份有│臺灣銀行│建中實業社│103年10月31日 │ 49,526元 │AJ0000000 │ │ │限公司鄭順治 │安南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