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6號聲 請 人 鄭淑賢 代 理 人 江慧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6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4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5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莊月琴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86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01│永裕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 │ │1 │3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