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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8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何清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6號

聲請人
鄭淑賢
代理人
江慧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6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4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5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86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01│永裕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    │            │1     │3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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