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8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9號
- 聲請人
- 誠佳科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葉訓
- 訴訟代理人
- 許可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7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9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4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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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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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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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誠佳科紡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銀行永康分│和太通運股份有限公│103年8月25日 │12,600元 │YKA0000000 │ │
│ │司王葉訓 │行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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