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9號聲 請 人 洪媖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號碼、股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號碼、股數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2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年7月1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24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3年7月1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4年1月12日屆滿(因104年1月10日、同年月11日適逢星期六、星期日之休息日,爰順延至104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陳淑芬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9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 │0001│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0 │股票│1 │789 │ ├──┼────────────┼────────┼──┼──┼──┤ │0002│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0 │股票│1 │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