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90號聲 請 人 國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李瑞婉 訴訟代理人 張惠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7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7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蘇玟心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90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 │ ├──┼─────┼─────┼─────┼──────┼─────┼─────┤ │001 │愛如發實業│彰化商業銀│國紡企業股│103年5月31日│11,904元 │JN0000000 │ │ │有限公司 │行台南分行│份有限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