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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9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黃瑪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91號

聲請人
宗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永宗
代理人
邱韻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5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54號裁定公
    示催告,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5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達盈鋼鐵工業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大灣分│宗唯企業有限公司│103年11月30日 │62,847元  │GB0000000 │
│    │司楊添旺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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