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9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92號
- 聲請人
- 杰輝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玉惠
- 代理人
- 林汶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
不慎於民國103年9月30日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
字第57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為此聲請宣告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上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3年度司催字第570號公示催告
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103年11月22日刊登新聞紙後,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5月22日屆滿,期間均無人向本
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票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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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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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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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機零壹光電股份│彰化商業銀行│杰輝塑膠實業│103年11月25日 │ 82,710元 │JN0000000 │
│ │有限公司謝雅安│安南分行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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