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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9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葉淑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92號

聲請人
杰輝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惠
代理人
林汶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
    不慎於民國103年9月30日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
    字第57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為此聲請宣告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上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3年度司催字第570號公示催告
    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103年11月22日刊登新聞紙後,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5月22日屆滿,期間均無人向本
    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票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92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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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機零壹光電股份│彰化商業銀行│杰輝塑膠實業│103年11月25日 │ 82,710元 │JN0000000 │
│    │有限公司謝雅安│安南分行    │有限公司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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