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06號聲 請 人 安永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來 訴訟代理人 高玉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8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5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張豐榮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06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台灣威林鎔材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南都分│安永管理顧問股份有│103年10月10日 │15,000元 │KD0000000 │ │ │ │限公司藤井雄介 │行 │限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