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0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王國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06號

聲請人
安永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來
訴訟代理人
高玉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8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5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06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台灣威林鎔材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南都分│安永管理顧問股份有│103年10月10日 │15,000元          │KD0000000       │    │
│    │限公司藤井雄介    │行                │限公司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