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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2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王國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上冠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祥
訴訟代理人
邱薇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5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9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2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上冠品有限公司吳祥│玉山商業銀行台南分│正一伸線機械廠有限│103年12月31日 │1,050,000元       │AJ0000000       │    │
│    │                  │行                │公司              │              │                  │                │    │
├──┼─────────┼─────────┼─────────┼───────┼─────────┼────────┼──┤
│002 │上冠品有限公司吳祥│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東│正一伸線機械廠有限│103年12月31日 │73,385元          │GA0000000       │    │
│    │                  │台南分行          │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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