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21號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21號
- 聲 請 人
- 上冠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祥
- 訴訟代理人
- 邱薇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5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9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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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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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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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上冠品有限公司吳祥│玉山商業銀行台南分│正一伸線機械廠有限│103年12月31日 │1,050,000元 │AJ0000000 │ │
│ │ │行 │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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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上冠品有限公司吳祥│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東│正一伸線機械廠有限│103年12月31日 │73,385元 │GA0000000 │ │
│ │ │台南分行 │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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