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25號聲 請 人 傑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起鳳 訴訟代理人 賀仲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聯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立康生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4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年12月1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4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3年12月1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 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 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4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