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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6 日
  • 法官
    杭起鶴
  • 法定代理人
    何功溥

  • 原告
    台威爾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3號聲 請 人 台威爾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功溥 訴訟代理人 李智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1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1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3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 │ ├──┼──────┼─────┼─────┼──────┼─────┼─────┤ │001 │立成機械有限│玉山商業銀│台威爾貿易│103年7月31日│716,100元 │BA0000000 │ │ │公司邱建成 │行鹽行分行│有限公司 │ │ │ │ ├──┼──────┼─────┼─────┼──────┼─────┼─────┤ │002 │立成機械有限│玉山商業銀│台威爾貿易│103年7月31日│594,405元 │BA0000000 │ │ │公司邱建成 │行鹽行分行│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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