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3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34號
- 聲請人
- 愛美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陳炳宏
- 代理人
- 黃瑞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1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1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年12月2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34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愛美企業社陳炳宏 │萬泰商業銀行北門分│103年12月10日 │43,400元 │BB0000000 │ ││ │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