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3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35號
- 聲請人
- 祥華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陳炳宏
- 訴訟代理人
- 黃瑞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
不慎於民國103年12月8日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
字第61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為此聲請宣告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上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3年度司催字第613號公示催告
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103年12月26日刊登新聞紙後,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6月26日屆滿,期間均無人向本
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票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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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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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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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祥華企業│萬泰商業銀│103年12月10日 │101,300元 │BB0365169 │
│ │社陳炳宏│行北門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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