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0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00號
- 聲請人
- 忠瑩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秀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03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4年3月13日刊登民時新聞報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1份在卷可稽。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300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忠瑩科技工程股份有│京城商業銀行安和分│104年2月17日 │500,000元 │6068062 │ ││ │限公司張秀珍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