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06號聲 請 人 謝進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30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9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上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3年度司催字第593號公示催告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民國103年12月16日刊登新聞紙 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6月16日屆滿,期間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黃靖雅 附表: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 ├──┼──────────┼────────┼──┼────┤ │001 │統新光訊股份有限公司│098-NX-0000602-3│ 1 │ 38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