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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0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許蕙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謝進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30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9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
    票,為此聲請宣告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上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3年度司催字第593號公示催告
    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民國103年12月16日刊登新聞紙
    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6月16日屆滿,期間均無人
    向本院申報權利,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附表: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
├──┼──────────┼────────┼──┼────┤
│001 │統新光訊股份有限公司│098-NX-0000602-3│ 1  │  38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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