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1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許蕙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13號

聲請人
赫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郵寄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並
    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票券無效等語。
二、查上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4年度司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
    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民國104年2月10日刊登新聞紙後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8月10日屆滿,期間均無人向
    本院申報權利,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
│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59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
├──┼─────────┼────────┼────────┼───────┼─────┼─────┤
│001 │赫皇有限公司楊惠婷│台灣銀行永康分行│森鶴企業有限公司│104年1月31日  │6,300元   │AJ5061720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