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1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13號
- 聲請人
- 赫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惠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郵寄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並
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票券無效等語。
二、查上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4年度司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
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民國104年2月10日刊登新聞紙後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8月10日屆滿,期間均無人向
本院申報權利,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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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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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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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赫皇有限公司楊惠婷│台灣銀行永康分行│森鶴企業有限公司│104年1月31日 │6,300元 │AJ5061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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