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28號聲 請 人 葉順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4 年10月2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33 號公示催告在案,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4 月2 日刊登新聞紙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同年10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黃千玲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32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傑新企業社黃信憲 │陽信商業銀行中華分│104年3月27日 │59,500元 │5912355 │ │ │ │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