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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2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林雯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28號

聲請人
葉順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4 年10月20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33 號公示催告在案,
    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4 月2 日刊登新聞紙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同年10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32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傑新企業社黃信憲  │陽信商業銀行中華分│104年3月27日  │59,500元          │5912355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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