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4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42號
- 聲請人
- 禾鵬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志祥
- 代理人
- 吳宗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2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4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4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年4月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10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342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禾鵬機械工程有限公│103年12月17日 │85,000元 │1105464 │ │ │ │限公司龔天行 │平分行 │司 │ │ │ │ │ ├──┼─────────┼─────────┼─────────┼───────┼─────────┼────────┼──┤ │002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禾鵬機械工程有限公│103年12月17日 │72,820元 │1105463 │ │ │ │限公司龔天行 │平分行 │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