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7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73號
- 聲請人
- 三佳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慶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不慎遺失所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前
經聲請鈞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1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10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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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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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捷越鍛造工│京城商業銀│三佳機械有│民國104年2│11,739元 │5639288 │
│ │業股份有限│行仁德分行│限公司 │月28日 │ │ │
│ │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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