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77號聲 請 人 陳禮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28號公示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相符。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4年4月16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10月16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 出該股票,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可憑。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榮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蔡雅惠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377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01│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26314-0 │ │1 │1000 │ │ ├──┼──────────────┼──────────┼──────┼───┼────┼───┤ │0002│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26315-1 │ │1 │1000 │ │ ├──┼──────────────┼──────────┼──────┼───┼────┼───┤ │0003│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8NX0000559-5 │ │1 │736 │ │ ├──┼──────────────┼──────────┼──────┼───┼────┼───┤ │0004│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X0000859-0 │ │1 │994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