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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7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高榮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77號

聲請人
陳禮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28號公示催
    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
    相符。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
    請人於民國104年4月16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
    於104年10月16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
    出該股票,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可憑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榮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377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01│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26314-0       │            │1     │1000    │      │
├──┼──────────────┼──────────┼──────┼───┼────┼───┤
│0002│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26315-1       │            │1     │1000    │      │
├──┼──────────────┼──────────┼──────┼───┼────┼───┤
│0003│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8NX0000559-5       │            │1     │736     │      │
├──┼──────────────┼──────────┼──────┼───┼────┼───┤
│0004│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X0000859-0       │            │1     │99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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