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1號聲 請 人 洪士富 代 理 人 洪蔡緣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於民國99年7月26日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48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48號裁定公示催告後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103年8月2日 民時新聞報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 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二)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2月2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黃瓊蘭 附表: ┌──┬──────────┬────────┬──┬──┐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 │0001│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1 │100 │ ├──┼──────────┼────────┼──┼──┤ │0002│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00000-0│1 │40 │ ├──┼──────────┼────────┼──┼──┤ │0003│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00000-0│1 │26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