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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7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葉淑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9號

聲請人
奕達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昌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
    不慎於民國103年7月15日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
    字第41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為此聲請宣告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上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3年度司催字第419號公示催告
    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103年9月4日刊登新聞紙後,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3月4日屆滿,期間均無人向本院
    申報權利及提出票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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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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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儀大股份有限│臺灣土地銀│奕達數位科│103年7月31日│25,782元│0000000 │
│    │公司莊明勳  │行臺南分行│技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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