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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9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王獻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90號

聲請人
廣發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孟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5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8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9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廣發木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延平分│103年8月2日   │100,000元         │JN0000000       │    │
│    │司李玉孟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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