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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9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莊政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91號

聲請人
陳宗仁
代理人
陳若曦

上列聲請人聲請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4年4月1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346號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聞紙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3年8月8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2月9日屆滿(原屆滿日為2月8日,因適逢該日為星期日,故順延至2月9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91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0001│永裕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 │1 │300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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