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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
    莊政達

  • 當事人
    陳宗仁陳若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91號聲 請 人 陳宗仁 代 理 人 陳若曦 上列聲請人聲請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4年4月1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346號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聞紙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3年8月8 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2月9日屆滿( 原屆滿日為2月8日,因適逢該日為星期日,故順延至2月9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楊琄琄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91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01│永裕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 │1 │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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