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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事聲字第231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楊雅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事聲字第231號

抗告人
永豐餘消費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奕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宜楓商行等間因105年度事聲字第231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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