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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62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李昆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62號

上訴人
謝淳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富號國際有限公司間本院105年度勞訴字第62號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43,433元(港幣66,756×4.096+170000=443,43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昆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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