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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34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340號

債權人
一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秀麗
債務人
陳毓珮即統聖僧服店
債務人
侯名宸

一、債務人陳毓珮即統聖僧服店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侯名宸核發支付命令,惟狀內並未載明債務人侯名宸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籍資料,本院尚無從特定債務人為何人,故於民國105年10月5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債務人侯名宸之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並已於同月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法特定債務人侯名宸為何人,亦無從就其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說明,債權人對債務人侯名宸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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