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5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6 日

  • 當事人
    吳政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0523號債 權 人 吳政家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呂思潓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易言之,未於票據上簽名之人,自無需負票據責任。此觀票據法第5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公司為法人組織,其對外之法律行為應由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代表為之,如票據上發票人欄除公司之印文外,其後尚有公司代表人加蓋之私章,依一般社會通念,僅表明該代表人代表公司為發票行為,尚難謂該代表人有共同發票之意思。 二、本件債權人以執有債務人呂思潓簽發之支票未獲兌現為由,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惟依所提出之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所載,上開支票之發票人係第三人大鮪堂水產有限公司,依前開說明,呂思潓既非上開支票發票人,自無庸負票據責任。從而,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判決實戰
574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490
NT$13,800
省 $9,3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