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70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0700號

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康榮洲
債務人
展誌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富三

兼法定代理 蔡黃秋霞(清算人)

一、債務人展誌有限公司、蔡黃秋霞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陸仟玖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展誌有限公司、蔡黃秋霞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參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其餘聲請駁回。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五、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經查,債務人蔡富三已於民國101年4月23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