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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46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46號

聲請人
張麗茹
相對人
郭芳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4年1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 2,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4年4月29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2,0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各2件、本票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5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05年度司拍字第46號│├──┬────────────────┬─┬────┬────┤│ │土 地 坐 落│地│面 積│ ││編號├───┬────┬───┬───┤ ├────┤權利範圍││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大內區 │大內段│2131 │旱│3398.00 │3分之1 │├──┼───┼────┼───┼───┼─┼────┼────┤│002 │臺南市│大內區 │大內段│2131-2│旱│359.00 │3分之1 │├──┼───┼────┼───┼───┼─┼────┼────┤│003 │臺南市│大內區 │大內段│2132 │旱│3550.00 │3分之1 │├──┼───┼────┼───┼───┼─┼────┼────┤│004 │臺南市│佳里區 │興化段│92-4 │建│145.00 │全部 │├──┼───┼────┼───┼───┼─┼────┼────┤│005 │臺南市│學甲區 │中洲段│1203 │建│427.00 │全部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46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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