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50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01號
- 聲請人
- 金鋼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正祥
- 相對人
- 賴登艶
- 債務人
- 賴孔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賴孔柔積欠聲請人在調解筆錄(103年度士簡他調字第114號)所應連帶給付之債務新臺幣(下同)4,022,034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5年11月4日,相對人賴登艷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4,022,034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調解筆錄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05年度司拍字第501號│├──┬────────────────┬─┬────┬────┤│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編號├───┬────┬────┬──┤ ├────┤權利範圍││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新化區 │ 新水段 │88 │建│50.63 │全部 │└──┴───┴────┴────┴──┴─┴────┴────┘┌─────────────────────────────────────┐│附表(建物)︰ 105年度司拍字第501號│├──┬─┬──────┬────┬────┬───────────┬───┤│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 │建│ │ │ ├─┬─┬─┬─┬─┬─┤權 利││ │ │ │ │主要建築│一│二│騎│地│合│面│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下│ │積│ ││ │ │ │ │材 料 及│ │ │ │一│ │ │ ││ │號│ │ │ │ │ │ │ │ │單│範 圍││ │ │ │ │房屋層數│層│層│樓│層│計│位│ │├──┼─┼──────┼────┼────┼─┼─┼─┼─┼─┼─┼───┤│001 │41│臺南市新化區│臺南市新│2層樓房 │37│49│12│18│11│平│全部 ││ │ │正新路267號 │化區新水│加強磚造│.2│.2│.0│.8│7.│方│ ││ │ │ │段88地號│ │0 │0 │0 │1 │21│公│ ││ │ │ │ │ │ │ │ │ │ │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