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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460號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460號

聲請人
楊驛翔
相對人
建南機械鑿井工程行
相對人
建井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黃建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非訟事件法第5條並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次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1紙,已載明付款地為臺北市○○區○○里00鄰○○路○段000巷00弄00號四樓,依前揭說明,本件應由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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