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975號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975號

聲請人
建樺群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舜俊
相對人
陳秋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五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5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5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05年度司票字第975號│├──┬──────┬─────┬──────┬─────┤│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 │ │(新臺幣)│ │ │├──┼──────┼─────┼──────┼─────┤│001 │103年5月30日│35,000元 │104年4月30日│TH0000000 │├──┼──────┼─────┼──────┼─────┤│002 │103年5月30日│35,000元 │104年5月30日│TH0000000 │├──┼──────┼─────┼──────┼─────┤│003 │103年5月30日│35,000元 │104年6月30日│TH0000000 │├──┼──────┼─────┼──────┼─────┤│004 │103年5月30日│35,000元 │104年7月30日│TH0000000 │├──┼──────┼─────┼──────┼─────┤│005 │103年5月30日│35,000元 │104年8月30日│TH0000000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