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34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344號

聲請人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林威呈
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代理人
張明智律師
相對人
捷豹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仲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玖拾參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81號民事判決聲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相對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字第30號判決廢棄部分第一審判決並駁回相對人其餘上訴;相對人不服再依法提起上訴,終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659號裁定駁回相對人之上訴確定;第二審廢棄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聲請人負擔,其餘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爰依法請求法院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民事卷以及聲請人、相對人所提出之單據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計算書:┌──────┬──────┬─────────────┐│項 目│金額(新臺幣)│ 備 註(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69,706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相對人應負擔46,264元(計算││ │ │式:69,706元×0000000/6931││ │ │822=46,264元,元以下四捨 ││ │ │五入,下同) │├──────┼──────┼─────────────┤│第二審裁判費│ 83,175元 │由相對人預納。 ││ │ │相對人應負擔69,604元(計算││ │ │式:83,175元×0000000/5497││ │ │670=69,604元)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新台幣32,693元(計算式:││46,264元+69,604元-83,175元=32,693元) │└───────────────────────────┘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