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3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曾國基、吳季龍
-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林秀娟
- 被告陳瓊華、王美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399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代 理 人 林秀娟 相 對 人 陳瓊華 陳桂和 陳國山 陳遊裡 宇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季龍 相 對 人 王美香 尤月娥 許春嬿 王家雯 莊進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令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定有明文。再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並得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3分之2,該規定於上訴人撤回上訴時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 99年度重訴字第139號民事判決兩造准予分割,相對人莊進雄不服,依法提起上訴,嗣經相對人莊進雄撤回上訴確定在案,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所示比例負擔,爰依法請求法院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及聲請人以及相對人陳桂和所提出之單據審查後,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附表及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另相對人經本院命限期提出訴訟費用計算書及單據證明,相對人(除陳桂和外)逾期未提出,相對人若有支出其他訴訟費用,仍得憑單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併此說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王佳進 附表: ┌──┬───┬───┬───────┬───────┬───────┐ │編號│共有人│訴訟費│給付聲請人之金│給付陳瓊華之金│給付陳桂和之金│ │ │ │用負擔│額(新臺幣) │額(新臺幣),│額(新臺幣),│ │ │ │比例 │ │元以下四捨五入│元以下四捨五入│ ├──┼───┼───┼───────┼───────┼───────┤ │ 1 │陳瓊華│ 1/10 │ 12,000元 │ │ 5,000元 │ ├──┼───┼───┼───────┼───────┼───────┤ │ 2 │陳桂和│ 1/5 │ 24,000元 │ 36,911元 │ │ ├──┼───┼───┼───────┼───────┼───────┤ │ 3 │陳國山│ 1/10 │ 12,000元 │ 18,455元 │ 5,000元 │ ├──┼───┼───┼───────┼───────┼───────┤ │ 4 │陳遊裡│ 1/10 │ 12,000元 │ 18,455元 │ 5,000元 │ ├──┼───┼───┼───────┼───────┼───────┤ │ 5 │宇展實│ 1/15 │ 8,000元 │ 12,304元 │ 3,333元 │ │ │業股份│ │ │ │ │ │ │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 6 │王美香│ 1/10 │ 12,000元 │ 18,455元 │ 5,000元 │ ├──┼───┼───┼───────┼───────┼───────┤ │ 7 │莊進雄│ 1/30 │ 4,000元 │ 6,152元 │ 1,667元 │ ├──┼───┼───┼───────┼───────┼───────┤ │ 8 │尤月娥│ 1/12 │ 10,000元 │ 15,380元 │ 4,167元 │ ├──┼───┼───┼───────┼───────┼───────┤ │ 9 │財政部│ 1/5 │ │ 36,911元 │ 10,000元 │ │ │國有財│ │ │ │ │ │ │產署 │ │ │ │ │ ├──┼───┼───┼───────┼───────┼───────┤ │ 10 │許春嬿│ 1/120│ 1,000元 │ 1,538元 │ 417元 │ ├──┼───┼───┼───────┼───────┼───────┤ │ 11 │王家雯│ 1/120│ 1,000元 │ 1,538元 │ 417元 │ └──┴───┴───┴───────┴───────┴───────┘ 計算書: ┌─────────┬───────┬──────────┐ │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105,104元 │由陳瓊華預納。 │ ├─────────┼───────┼──────────┤ │地政規費 │ 77,600元 │由陳瓊華預納。 │ ├─────────┼───────┼──────────┤ │公司登記事項表申請│ 200元 │由陳瓊華預納。 │ │費 │ │ │ ├─────────┼───────┼──────────┤ │使用分區證明申請費│ 100元 │由陳瓊華預納。 │ ├─────────┼───────┼──────────┤ │土地登記謄本申請費│ 600元 │由陳瓊華預納。 │ ├─────────┼───────┼──────────┤ │戶籍謄本申請費 │ 350元 │由陳瓊華預納。 │ ├─────────┼───────┼──────────┤ │公示送達登報費 │ 600元 │由陳瓊華預納。 │ ├─────────┼───────┼──────────┤ │合 計 │ 184,554元 │由兩造依附表比例負擔│ │ │ │ │ ├─────────┼───────┼──────────┤ │鑑價費 │ 120,000元 │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預│ │ │ │納。 │ │ │ │由兩造依附表比例負擔│ ├─────────┼───────┼──────────┤ │鑑價費 │ 50,000元 │由陳桂和預納。 │ │ │ │由兩造依附表比例負擔│ ├─────────┼───────┼──────────┤ │第二審裁判費 │ 136,486元 │由莊進雄預納,經莊進│ │ │ │雄撤回上訴聲請退還2/│ │ │ │3之裁判費新臺幣90,99│ │ │ │1元後,餘額應由莊進 │ │ │ │雄自行負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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