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777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777號

聲請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
良牧仁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吳春梅
相對人
相對人
邱瑞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萬捌仟柒佰壹拾肆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17號判決聲請人勝訴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此經本院調閱前揭卷宗查明屬實,相對人等三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88,714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合        計│88,714元      │由相對人等連帶負擔    │
├──────┴───────┴───────────┤
│相對人等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88,714元│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