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救字第16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救字第169號
- 聲請人
- 穆婉萍(MU WANPHEN)
上列聲請人因與穆榮聰間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復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穆婉萍以其與穆榮聰間離婚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影本、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影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影本等件為憑,經核閱前揭資料,可認聲請人可處分之收入及資產均低於可處分之上限,合於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之規定,是聲請人經全部予以扶助無誤,堪予認定。且本案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楊佳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