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4號
- 原告
- 勁旺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宗賢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辰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即105年度司促字第8424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02,16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36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2,869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請逕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