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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15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何清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15號

債務人
莊美文
代理人
湯寶凝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清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說明台端配偶黃自槿任職於家禾流通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司
     機之每月收入約新台幣(下同)31,000元,高於台端自稱
     之每月薪資約24,600元。然台端配偶卻完全不分擔家計及
     子女扶養費之原因為何?
 二、台端稱係因前夫經商失敗致聲請人負債累累,請具體說明
     台端前夫經商之詳情(包含前夫姓名、從事生意項目、期
     間及債務金額);為何債務皆由台端負擔?
 三、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滙誠第二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函覆均稱,台端未曾主動聯繫債權人等
     積極清償債務,且台端僅欲藉由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脫免
     債務,請就前開非金融機構債權人之函覆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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