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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81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王淑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8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鄭春長
代理人
黃雅萍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㈠請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
  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
  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
  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㈡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3年11月起至105年11月止
  )之財產有無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
  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
  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
  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
  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㈢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
  自103年11月起迄105年11月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
  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㈣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勞保年金等
  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
  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
  書函等)。
㈤聲請人稱任職於榕顏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提出在職證明書
  或薪資轉帳存摺等資料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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