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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王淑惠

  • 被告
    鄭春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鄭春長 代 理 人 黃雅萍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楊琄琄 附件: ㈠請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㈡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3年11月起至105年11月止 )之財產有無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㈢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103年11月起迄105年11月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㈣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勞保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㈤聲請人稱任職於榕顏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提出在職證明書或薪資轉帳存摺等資料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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