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第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3號
- 聲請人
- 陳文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繳納程序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宣告義式小舖股份有限公司破產,未據繳足聲請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9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5年7月28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繳聲請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乙紙在卷可稽,應認聲請人之聲請未備法定要件,復未遵期補正,揆諸首揭規定,自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